(2014)彬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王建峰人民陪审员 董亚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