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彬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王建峰人民陪审员  董亚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