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徐本度与王晓东、陈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度,王晓东,陈皓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徐本度。委托代理人戴火元,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东。被告陈皓洁。原告徐本度与被告王晓东、陈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本度及其委托代理人戴火元,被告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皓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本度诉称,2014年7月21日,王晓东、陈皓洁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本度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2%,借用期限为6个月,逾期归还的按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同日双方就江阴市司马街2弄1号的房屋作了抵押登记。王晓东、陈皓洁表示该房屋不得再作二次抵押,否则愿意承担违约金50万元,徐本度表示同意。借款期限届满后,徐本度多次催讨,王晓东、陈皓洁不肯归还本金,也不肯支付利息,还将抵押物再次抵押他人。为维护徐本度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晓东、陈皓洁:1、立即归还借款500万元;2、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2.2%计算,酌情取整为30万元、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3、承担违约金65万元(其中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计算60日,为60万元;王晓东、陈皓洁违约将抵押物作二次抵押,应该承担违约赔偿金50万元,两个组成共计110万元,徐本度酌情主张65万元)。4、王晓东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司马街2弄1号的建筑面积为685.39平方米的房屋拍卖后所得款项由徐本度优先受偿;5、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晓东辩称,1、向徐本度借款500万元是事实,2014年7月21日已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汇给刘美华11万元、15万元;汇给朱海10万元),如果徐本度不认可该款为归还本金,则是支付了利息。王晓东还支付了四期利息:2014年8月20日汇给袁玉娟11万元;9月21日汇给袁玉娟11万元;11月21日汇给袁玉娟11万元;11月22日汇给袁玉娟11万元,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要抵扣本金。2、因徐本度是抵押物的第一顺序权利人,即使房屋进行拍卖,也是第一顺序权利人优先受偿,之后的抵押并不侵犯徐本度的权利,所以王晓东不认可徐本度主张的65万元违约金组成。被告陈皓洁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徐本度(出借人)与王晓东、陈皓洁(借款人)经刘美华介绍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内容如下:王晓东、陈皓洁向徐本度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2%,还息日为每月的21日,逾期的按双倍的逾期利息支付罚息;王晓东、陈皓洁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晓东、陈皓洁违约还款的,按到期借款顺序归还,先还违约金、罚息、利息、后还本金;王晓东、陈皓洁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应向徐本度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王晓东、陈皓洁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徐本度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王晓东、陈皓洁承担。同日,徐本度将500万元汇给王晓东。王晓东将其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司马街2弄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85.39平方米)抵押给徐本度,债权数额为50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14年7月21日,王晓东对上述借款还出具一份借条和承诺书,承诺书内容载明:本人王晓东以司马街2弄1号房产抵押向徐本度借款500万元,现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在王晓东处保管,本人承诺,该套房产在抵押给徐本度先生后,不会再次抵押给任何私人作两次抵押,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承担50万元违约赔偿金。另查明,徐本度认可王晓东于2014年8月20日、9月22日、11月21日、11月22日分四次分别汇给袁玉娟11万元,共计总额为44万元为支付本案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四个月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徐本度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承诺书)及银行卡取款凭条(复印件)、他项权证、王晓东提供的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晓东已支付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应抵扣本金,故应由债务人王晓东、陈皓洁向债权人徐本度清偿所欠借款本金4939117.15元。王晓东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司马街12号的房屋进行抵押,徐本度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7月21日时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年利率22.4%,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国家限制,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故对徐本度主张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赔偿金超过国家限制的部分不予支持。王晓东认为2014年7月21日汇给刘美华、朱海共计36万元的款项系归还本案借款或支付的利息,王晓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本度亦不予认可,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晓东、陈皓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本度借款本金4939117.15元及该款的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二、徐本度有权以王晓东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司马街司马街2弄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徐本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50元(徐本度已预交),由徐本度负担4900元,由王晓东、陈皓洁负担48550元,王晓东、陈皓洁负担的部分由王晓东、陈皓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徐本度。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