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强与重庆幕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重庆幕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刘强,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幕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5-2号。法定代表人胡连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重庆幕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