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乔小伟诉被告刘世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伟,刘世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乔小伟,又名乔小卫,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农民。被告刘世荣,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伟诉被告刘世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小伟承担。审判员 杨东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