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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谭孝莉与被告汤序东、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谭孝莉。委托代理人陈长灼,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序东。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汤巧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孝莉与被告汤序东、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谭孝莉的申请,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原告谭孝莉用于担保的财产,即孙云英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3幢12层1203、刘梅花、吴伏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华庭路东侧北湖滨北侧东湖一品26幢902号、林吉仲、林巧婵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38幢1-3层103室、刘齐辉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西环路西侧灵秀山庄D幢604室、姜玮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3号(天福苑)B幢6082室、陈海燕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华苑)32幢4层4-A的房产以及宁德市万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现本案已审结,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原告谭孝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孝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告谭孝莉用于担保的财产,即孙云英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3幢12层1203、刘梅花、吴伏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华庭路东侧北湖滨北侧东湖一品26幢902号、林吉仲、林巧婵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38幢1-3层103室、刘齐辉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西环路西侧灵秀山庄D幢604室、姜玮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3号(天福苑)B幢6082室、陈海燕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华苑)32幢4层4-A的房产以及宁德市万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叶庆兴代理审判员刘为河人民陪审员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