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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刘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XX县XX镇。被告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大。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娜。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生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一年多时间。故起诉与被告离婚。所生女孩抚养权依法判决,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原告自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生活多年且有一女儿,现已十七岁了。原、被告在外打工,双方一直都互相惦记挂念,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1999年3月7日生女孩李娜,1999年9月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并一同出外打工。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有时口角生气。2015年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期间虽有口角,但原、被告之间并未有过大的矛盾冲突,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克服缺点,互谅互让;被告多关心原告,并大度一些,其家庭生活应是幸福美满的,其婚姻关系也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