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迟泽湖与王思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泽湖,王思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迟泽湖。委托代理人王昌奉,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胜。委托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迟泽湖与被告王思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迟泽湖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迟泽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迟泽湖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泽湖撤回对被告王思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652.5元及保全费1855元,共计4507.5元,由原告迟泽湖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