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邹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邹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张XX,女。被告邹XX,女。原告张XX与被告邹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12年4月10日,我将供销工业品贸一楼房屋出租给被告,每年租金15万元。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4月10日到期,每年被告提前一个月上交一年租金。合同期满后,租金随行就市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再续七年合同,现我和被告就租金数额未能达成协议,没有续签合同,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腾出房子。超期部分按以前的租金补交房租。被告邹XX辩称,原告所述案件事实属实,三年租金不变合同已到期,续租的七年已开始,当时双方约定租金随行就市。我询问了附近租户,他们的最高租金是18万,我按照最高价格支付给原告租金,2015年3月9日下午,我将18万租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打到原告的银行卡上,我认为我已经按照最高租金价,支付给原告租金,我合同中与对方约定三年期限到期后,我要求再续租七年。租金随行就市,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所以说我认为合同没有到期,不同意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原告将供销工业品贸一楼房屋出租给被告,每年租金15万元。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4月10日到期,每年被告提前一个月上交一年租金。同时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租金随行就市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再续七年合同,现原告和被告就租金数额未能达成协议,没有续签合同,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腾出房子,超期部分按以前的租金补交房租。经庭审询问,被告自认为该房屋一年最高租金18万元,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将18万元房租支付给原告,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续签,不同意返还原告房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租赁合同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三年房屋租赁合同期已满,关于合同期满再续租7年,因双方就每年租金数额未能达成协议,租赁合同并没有成功续签,被告继续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超期使用亦应给付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原告的房屋返还原告。二、被告自2015年4月1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2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