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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