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潼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潼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28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载人驾驶渝C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与龙潭路交汇路口处,与蒲某的渝Axxx**号小型汽车相擦挂。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黄某静脉血样检验,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24.8mg/100ml。黄系怀孕的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