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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高雪梅与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雪梅,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雪梅,女,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原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袁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雪梅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信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雪梅申请再审称:1、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通信电子公司系国有企业,其提交的《关于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改革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济南市派驻企业帮助改革改制指导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2005)第18号)、《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山通电字(2006)第02号)、《山东通信电子产业集团公司三届一次职代会关于的决议》、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的审核意见》(济国资函(2006)11号)的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通信电子公司系根据济南市派驻企业帮助改革改制指导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会议精神,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指导下,经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而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亦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因此该改制行为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行为,即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而非企业自主改制。本案系双方在执行改制政策及改制安置方案过程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问题引起的纠纷,此纠纷系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引起,而非因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高雪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高雪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雪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