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崔海兴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05号。负责人:刘晓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海兴。上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海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王广江受人身损害事实发生在安次区,且已由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结,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追偿赔偿款,应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企业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上诉人在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另,上诉人上诉理由中的另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案件管辖问题上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