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某、徐某甲与徐某甲、徐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马某,退休。委托代理人:诸文敏。被告:徐某甲,退休。被告:徐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丙,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丁,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戊,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