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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庞志彬、张天真、庞忠民、孔丽、庞奎栋、张小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志彬,张天真,庞忠民,孔丽,庞奎栋,张小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7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被告庞志彬,男,1982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天真,女,1982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庞忠民,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孔丽,女,1989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庞奎栋,男,1983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小妮,女,1983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庞志彬、张天真、庞忠民、孔丽、庞奎栋、张小妮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庞志彬、张天真、庞忠民、孔丽、庞奎栋、张小妮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