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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点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点成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4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11。法定代表人黄瓦平。被执行人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21。法定代表人贾雪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成电路板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行人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芯毕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泽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