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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海祥与被上诉人张新强、原审被告汤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祥。委托代理人张汉,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强。委托代理人谢立群,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汤雪容(又名汤伟军)。上诉人张海祥与被上诉人张新强、原审被告汤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海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海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其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张海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履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郭柏奎审判员  周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