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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强、高密市银丰工贸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高密市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李世霞,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呙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郭强。被告高密市银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经理。被告刘建。被告李世霞。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勇,经理。被告李玉勇。被告呙秀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诉被告高密市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李世霞、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呙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涉嫌非法吸收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