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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凯,农民。曾因吸毒于2009年6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凯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村村委田舍头*号的住处,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先后3次容留姚某、景某、唐某、刘某、钱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分述如下:1、2014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凯在上述地点容留姚某、景某、唐某、刘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4年9、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凯在上述地点容留唐某、刘某、钱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4年9、10月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凯在上述地点容留姚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钱某、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所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杭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