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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梁伟与罗仉飞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宋吾萍,罗仉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784-1号原告梁伟,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宋吾萍,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小松,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道志,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罗仉飞,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淑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3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E88**小型轿车。现因被告罗仉飞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E88**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沛佩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员陪审员白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