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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邓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