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邓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