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董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君,高永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董君,住宾县。被执行人高永翠,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永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永翠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赵成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