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明,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东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三门峡市文明路市直综合楼538、54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50613-4。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东明因与上诉人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东明、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东明、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明、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0元,上诉人李东明已预交14420元,减半收取7210元,由李东明负担;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门峡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