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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金涛与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金涛。委托代理人阮光耀,男,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孙明。原告金涛诉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阮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涛诉称,原告在2010年5月20日与被告签订商业用房经营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被告在2010年5月和2011年5月分别汇给原告租金人民币(下同)10,000元。但从2012年5月却欠付租金至今,在不断催讨租金时,被告不断承诺会尽快汇款。原告在2014年4月与奉贤区工商局奉城工商所王先生联系,他答应帮原告催讨。原告在当月25日寄挂号信给王先生,但王先生多次帮原告催讨无果,他建议原告向法院起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0,000元及违约金65,700元,共计95,7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的主张数额,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约定年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函一份,证明2014年4月25日原告要求区工商局为原告催讨租金。3、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3、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及租赁面积。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对,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业用房经营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开发经营钢材、检材、五金等经营使用;房屋面积150.7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租金三年一定,每年租金10,000元;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账户汇入第一年租金10,000元,租期第二年、第三年被告参照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月份支付租金;第四、五年租金根据本市场租赁标准进行上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和逾期归还出租物业,均按逾期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2年5月19日。尚欠2012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的租金未支付。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业用房经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现被告未能按约支付2012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的租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下降违约金数额,同意按照30,000元主张违约金,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涛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的租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涛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0.50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伟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