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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士彪诉被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彪,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郭士彪。被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传波,男,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士彪诉被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分别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并在(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65号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裁决,本案不再重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士彪负担。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