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74号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庆云村民航路。法定代表人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6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四川维城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武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在6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四川维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