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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涂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涂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涂某乙,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徐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院认为:被告徐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储清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