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与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负责人陈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凯代理审判员 王征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