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朝存与郭高卫、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聂红军、济源市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来志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存,郭高卫,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聂红军,济源市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来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周朝存,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被告郭高卫,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职务:董事长。被告聂红军,男,48岁左右。被告济源市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祥,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来志,男,50岁。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朝存诉被告郭高卫、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聂红军、济源市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来志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朝存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朝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存���回对被告郭高卫、河南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聂红军、刘来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周朝存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