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平与葛军、涂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葛军,涂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83号原告:杨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葛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涂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葛军、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葛军、涂群所有的房产,查封价值以5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葛军、涂群所有的房产,查封价值以500万元为限。二、对原告杨平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施志康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及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允龙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