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爱香、隋金华与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庆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香,隋金华,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庆彬,周子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许爱香。申请执行人隋金华。被执行人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陡岭后村144号。被执行人周庆彬。被执行人周子涵。申请执行人许爱香、隋金华与被执行人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庆彬、周子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02509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70250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拍卖中,其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