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