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