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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沛丰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东方图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沛丰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金东方图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3925号原告郑州沛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颜林、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金东方图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左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沛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东方图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沛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7元,减半收取58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