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光与潘明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潘明福,袁方亮,北京浩森嘉业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明福,男,1963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文鹏,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方亮,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浩森嘉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3号18号楼408室。法定代表人袁方亮。上诉人杨光因与被上诉人潘明福、原审被告袁方亮、北京浩森嘉业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光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因其被骗经济困难,无力交纳上诉费用,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光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对其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予准许。后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杨光邮寄了交费通知书,上诉人杨光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武子文审判员 种仁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