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曹明珍与赵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珍,赵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曹明珍,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喻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珍与被告赵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曹明珍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明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曹明珍承担。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巴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