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徐某,无业。被告焦某甲,无业。原告徐某与被告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从结婚到2012年上半年虽然没钱,但感情还不错,从2012年下半年被告认识第三者后,两人就开始争吵不断,被告生活费也不给。从2013年6月和被告分居至今。2年来,被告没有给过原告生活费和孩子的学费,还因为被告和第三者的事导致原告经常性的头晕和心悸,吃药不断。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焦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焦某乙)由原告抚养;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整;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7月29日婚生一女焦某乙,于2011年2月6日婚生一子焦某丙,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难免产生矛盾,应对彼此间的矛盾妥善解决。今后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体贴,遇事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机会,给孩子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