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某在(2011)微执字第478号执行案件中应得执行款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