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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世永与杜建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星,王世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永。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建星因与被上诉人王世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杜建星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经查2015年4月18日上述邮件为本人签收。2015年5月12日上午9点00分,上诉人杜建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建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建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杜建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