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3日,甘肃省通渭县人,中专文化,无业。1999年10月1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张涛先后在定西市安定区敬东厂门口、安定区永定路街道办等地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0.74克。2015年1月19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涛,当场从被告人张涛身旁的其母亲身上查获张涛藏匿的毒品海洛因0.5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涛供述,证人王某某、肖某、李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波某、张洁某证言,辨认笔录,查获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清单,缴款书,兰州铁路运输法院(1999)兰铁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出登记簿,迁移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涛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涛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量刑时酌情考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涛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张涛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原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