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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行诉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安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行诉初字第0004号起诉人:王安明。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人王安明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都区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安明诉称:起诉人与同村村民林同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起诉人编号为JC0408060032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第4页承包耕地登记表中屋后1.1亩耕地的四址不明确,起诉人要求学富镇车林村村民委员会、学富镇农经站予以明确,但至今没有答复意见。现要求法院判令盐都区政府确认起诉人编号为JC0408060032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第4页承包耕地登记表中屋后1.1亩耕地的四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起诉人王安明的诉请是要求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承包耕地登记表中屋后1.1亩耕地的四址,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范畴,应当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起诉人王安明就土地使用权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安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达丽审判员  周 颖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美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