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余春兰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兰,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余春兰,农民。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4号。代表人易国辉,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余春兰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5年2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春兰赔偿款3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前支付余春兰赔偿款30000元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