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军与被执行人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曾华,女,汉族,1959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曾华部分财产。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设置了抵押权,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审判员 唐 锦 山审判员 熊 一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远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