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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宋佳申请于静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佳,马成龙,于静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宋佳,×××,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马成龙,×××,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于静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宋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成龙、于静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成龙、于静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