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宇与林国锋、邝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锋,杨宇,邝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锋,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631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2018。原审被告:邝艳芬,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27。上诉人林国锋因与被上诉人杨宇、原审被告邝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国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国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