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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王付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付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玉春委托代理人耿凯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付刚。案由:劳动争议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诉被告王付刚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静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王付刚系原告鸿业公司职工,劳动关系明确。2014年10月双方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纳争议进行劳动仲裁,2014年12月31日赞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赞裁字116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付刚缴纳1997年12月至2014年10月的养老保险,具体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该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原告鸿业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以上有原被告陈述,并有赞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赞裁字116号裁决书、询问笔录、仲裁委送达回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争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税务机关部门主管问题;故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被告应向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予以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萱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