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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平刚与廖绍东、许淑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刚,廖绍东,许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25-8号申请人何平刚。被执行人廖绍东。被执行人许淑英。申请执行人何平刚与被执行人廖绍东、许淑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平刚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达执行文书。现因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鄂罗田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