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来敏娜与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敏娜,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来敏娜。委托代理人:郝利,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亚名城*幢311(商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滕荷雪。原告来敏娜诉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敏娜的委托代理人郝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敏娜起诉称:2014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就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了《关于解除房屋预售合同的协议》,约定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预1127173),被告同意归还原告购房款2200000元及违约金110000元,共计2310000元,分两期支付,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购房款220000元、支付违约金11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剩余购房款1980000元。另约定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银行按揭贷款利息41517元,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并另付违约金231000元及全部剩余款项自当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协议签署后,被告仅按期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3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支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房款、银行按揭贷款利息合计202151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1000元,并就全部欠付款项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来敏娜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解除房屋预售合同的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万亚公司未到庭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7月9日,原告来敏娜与被告万亚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房屋预售合同的协议》一份,约定原、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预1127173),被告同意归还原告购房款2200000元及违约金110000元,共计2310000元,分两期支付,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购房款220000元、支付违约金11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剩余购房款198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银行按揭贷款利息41517元,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原告在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协议项下所有款项,并另付违约金231000元及全部剩余款项自当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归还了原告购房款220000元,并支付了违约金1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解除房屋预售合同的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纠纷系被告万亚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所致,故被告万亚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980000元并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利息4151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3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来敏娜购房款198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利息41517元,共计2021517元;二、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来敏娜违约金23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以202151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20元,减半收取12410元,由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来敏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