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云超与徐金海、杨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超,徐金海,杨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刘云超,男,3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徐金海,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杨吉春,男,53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超诉被告徐金海、杨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