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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云超与徐金海、杨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超,徐金海,杨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刘云超,男,3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徐金海,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杨吉春,男,53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超诉被告徐金海、杨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