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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岑贞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岑贞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谊,经理。被执行人岑贞祖。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岑贞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岑贞祖已缴清所欠的物业费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