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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成富诉乐仲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富,乐小华,乐仲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浏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成富,男,汉族,居民。被告乐小华,男,汉族,居民。被告乐仲许(系乐小华之父),男,汉族,居民。原告王成富与被告乐小华、乐仲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现原告王成富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小华、乐仲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乐小华、乐仲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富撤回对乐小华、乐仲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王成富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