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成富诉乐仲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富,乐小华,乐仲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浏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成富,男,汉族,居民。被告乐小华,男,汉族,居民。被告乐仲许(系乐小华之父),男,汉族,居民。原告王成富与被告乐小华、乐仲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现原告王成富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小华、乐仲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乐小华、乐仲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富撤回对乐小华、乐仲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王成富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