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云鹏、张慧莉与深圳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鹏,张慧莉,深圳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李云鹏,户籍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张慧莉,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贵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法定代表人喻维选。委托代理人孙泽湘,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鹏、张慧莉诉被告深圳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鹏、张慧莉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李云鹏、张慧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7元(原告已预交1429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714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邱 昊人民陪审员 陈伟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天越 来自